关于人工智能这一类型专利申请的最新审查标准和撰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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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随着人工智能的急速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与时俱进,已针对于该领域的审查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涉及人工智能等方面的专利大部分都可以顺利获得授权。此处所指不能授权原因并非是源于该技术方案不具备新创性,而是源于对该技术领域中的特殊审查要求和特殊撰写方式的不了解而导致的。

       下面将针对 人工智能相关技术详细介绍一些的特殊审查要求和相应的撰写策略。

        根据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今后的专利申请审查中将不再因权利要求含有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就简单地认定为其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而是从整体上考虑该客体中是否含有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审查员将在涉及人工智能这一类型的专利审查中,坚持始终从整体上考虑全部技术特征的观点——如果其中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利用了自然规律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实现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之后如果该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关于新创性的要求等,则可以顺利获得专利权。

        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可以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该算法特征成为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组成部分,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再如,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实施需要技术手段的调整或改进,那么可以认为该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1)说明书的撰写

        在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所述解决方案在包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包含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说明书中应当写明技术特征和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何共同作用并且产生有益效果。例如,包含算法特征时,应当将抽象的算法与